一是处理好法学尤其是法理学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法学研究与政治密切相关,甚至是意识形态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法学的研究,要关注政治,关注意识形态,在现有政治意识形态下,追求公平正义的最大化,从而为部门法的制定提供相应的价值标准。 二是重视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为部门法学和法治实践提供具有普遍性的解释工具。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涉及一系列新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问题。对这些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如何理解,要有科学系统的阐释。在一些具体理论问题上,法学研究要提供具有普遍解释力,能够解释和说明现有的一些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解释工具。 三是注重实证研究,为中国法律制度的设计提供理论指导。在当前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中,如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对这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法学理论研究应当予以关注并认真研究和解决,从而为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提供理论上的指导和制度设计上的解决方案,为法律的制定提供正当性的理论基础,为法治建设提供相应的知识体系。 四是为司法改革和司法实践提供方法论指导。法学与法理学是实践性的科学,法学研究最终要为中国的司法实践服务。据此,法学研究首先要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提供理论指导;其次,应关注案例研究,对中国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疑难案件和法律漏洞,能够提供诸如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修辞等方法论的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