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法制时评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为了法治国家的公平正义(2)

来源: 光明日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09
摘要: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民生问题进入司法程序,广大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法律需求日益增多。6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明确重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民生问题进入司法程序,广大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法律需求日益增多。6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明确重点援助对象、建立多项机制、拓展法律援助咨询手段,切实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治体系的进步,不但要重视大问题,也要重视小问题,特别是与保障公民权利相关的细节问题,要让老百姓在日常面临的最普通、最简单的案件中得到公正的解决。”中国法律问题专家、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主任李本评价,“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及后续推出的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抓住了问题的实质。”

公正司法:

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捍卫法律尊严

“至公无私之心,方能行正大光明之事。”对于司法,老百姓最期待的是公平和正义,最不满的是腐败和不公。

“司法权是终局性的权力,社会中许多矛盾纠纷的是非对错,最终要由司法机关来作出定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慕平说,“由于司法职能的特殊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廉洁的关注度更高、期望值更高,对司法不公、不廉的反映也更强烈。”

浙江张氏叔侄案、福建念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机关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每一起冤假错案,都让人痛心。纠错,无疑是追求公平正义最具体的体现。

“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有复杂的成因。除了刑讯逼供,个别领导干部以党委、上级领导之名对司法活动指手画脚、外行干预内行,也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具体案件,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伤害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指出。

改革,就是要敢于向问题动刀,啃硬骨头、过深水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用13个条文建立起3项制度:司法机关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制度;党委政法委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通报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以及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责任追究制度。

与此配套,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为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划定红线,明确责任追究,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

“两个规定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划定了领导干部和司法人员不可触碰的红线、不可逾越的底线,也向全社会表明了维护司法权威应当从领导干部做起的鲜明态度;它为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指明了切实可行的实践路径,以此为起点,一系列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举措可渐次展开,有利于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熊秋红说。

与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案件一样,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处置过程也常常存在“猫腻”,容易滋生司法不公甚至贪赃枉法。如何给涉案财物装上“安全锁”摆上了议事日程。

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先行处置程序等。

一个个改革项目相继启动,一件件制度规范公布施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改革,提高了司法公信力,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

制约公权:

大胆探索制度创新强化对行政权力监督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离不开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今年以来的一系列改革举动,让人眼前一亮。

国有资产流失了谁来追究监管机关责任?河流被污染了,谁能站出来维护受害群众利益?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内蒙古、吉林等13个省区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

凡属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得到授权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检察机关可以起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

公益诉讼迎来“国家队”。专家指出,由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符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的要求。

改革总是不乏“探路者”。2014年10月,因“不满”贵州省金沙县环保局行政不作为“怠于处罚”污染企业,金沙县人民检察院将其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决环保局履行对企业的处罚职责。这是我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天宝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由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人,成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身份合适,实践操作中也切实可行。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这既能激活公益诉讼的正能量,也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新的司法利器,让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发挥得更加充分。

5月4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副区长李岩出现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代表区政府出庭应诉。这是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北京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部署。2014年11月1日完成大修、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一方面是解决原告‘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同时也是督促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实质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围绕困扰行政审判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作了创制性规定。可以预见,今后行政审判工作将迎来一个迅速发展的黄金期。

司法民主:

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司法监督司法

2月28日,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贪腐案在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人们从电视画面上看到,坐在审判席上的除了两位法官,还有一位身着正装的人民陪审员。

责任编辑:徐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