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构建完备的司法救助资金保障体系。司法救助属于国家的金钱给付,司法救助资金直接决定了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对象的多少、范围的宽窄和标准的高低等,是司法救助制度法治化的核心问题。人民法院应当紧抓改革契机,多措并举,拓展扩充救助金的来源渠道,建立以财政预算拨款为主的多元资金募集模式,切实加强司法救助的经费保障。要注意精确计算司法救助资金的需求量,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司法救助资金列入预算,会同政府财政部门一同建立司法救助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建立科学、高效、廉洁的资金管理模式。 要构建全方位的司法救助保障体系。司法救助是社会主义救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仅靠人民法院一家孤军奋战是远远不够的。司法救助需要行政部门、民间慈善组织的合力推动以及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实现司法救助机制与社会保障体系的无缝对接。要着重统筹协调好以下三个关系:一是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公益救助、法律援助等的关系(宏观层面);二是人民法院与政法委、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财政机关等机关的关系(中观层面);三是人民法院内部的关系(微观层面)。最终形成“政府支持、部门负责、相互联动、社会参与”的司法救助保障体系。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现司法救助机制的创新完善。 要创新和完善司法救助的受理机制。要改变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生活困难应给予救助”,而不是“当事人生活确有困难需要救助”的启动模式,借鉴社会救助制度的统一受理机制,规定法院内部统一受理机制,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求救有门”,在具体的受理机制中遵循“依申请启动为主,依职权启动为辅”,畅通困难群众有权申请救助的渠道。 要创新和完善司法救助的公开机制。司法公开是公正救助的保障和载体,将司法救助置于阳光下运行,杜绝暗箱操作,可以切实提升司法救助的效果。要注重加强司法救助的宣传,加大司法救助的引导,加强司法救助流程和结果的公开,建设司法救助网上审批与管理系统、建立司法救助统计台账、各司法机关共同建立司法救助信息查询平台,实现司法救助信息公开共享等。 要创新和完善司法救助的监督机制。司法救助作为人民法院对困难群众的国家给付,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要遵循权力制约原则,主动接受相应的监督与制约。同理,申请司法救助作为困难群众的一项法律救济权利,其权利行使也有一定的规则和边界,也应受到相应的制约。因此,要通过建立完善司法救助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如复议机制、追偿机制、追回机制、惩戒机制,推进司法救助制度的法治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