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村教授将股份公司定位为能够最大限度适应高度发达证券市场的组织,并从这一逻辑起点开展,对股份公司的本质提出了新的观点——集合理财计划说。在论证这一观点时,上村教授首先批判了股份公司社团法人理论。在社团法人理论下,将股东权利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的做法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相似。在占有、使用私人物品时,我们可以称之为自益权,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行使选举、控告、申诉等权利时,又可以称之为共益权。一直以来,将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参照国家政治组织的架构进行类比的观点很有市场。事实上,100年前,日本的很多学者已经指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甚至是毫无道理的。我妻荣教授指出,将自益权和共益权综合起来称之为国民权是没有意义的。随后,日本商法学界对于股份公司的本质经历了“股份债权论”、“股份公司财团论”的发展。上村教授以此为基础,提出了“两个市场互动”的理论,并最终指出股份公司的本质是集合理财计划,这一观点乍听起来十分夸张,但阅读完本书,相信你也会叹服。 上村教授在本书中指出,任何股份公司法律制度的改革都应当围绕“使股份公司能够最大限度地适应高度发达的证券市场”这一主题展开。适应高度发达的证券市场是股份公司的核心特征。上村教授的“两个市场理论”指出:股份公司存在内外互动的两个市场。在股份公司内部,股份的均一性和不可再分性使得股份具有适合流通性,这是股份公司的内在市场。证券金融市场是股份公司赖以发展的外部市场。股份公司法制的发展过程就是内外两个市场相互适应和协调发展的过程。泡沫经济的出现和崩溃说明股份公司的两个市场出现了问题,为此需要在回归股份公司本质的前提下,对内部市场和外部市场进行调适。 上村教授注意到,股东大会在股份公司中是存在式微的趋势的,他将这种现象称之为股东大会的病理性和无机能化。在股份公司中,从权限划分角度分析,凡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为股东大会职权的事项,应当全部由董事会行使,并且这一权限划分具有强行性。另外,在设置委员会的公司中,股东大会对于利益处置、人事任免、高管薪酬、财务监督等方面都完全弱化甚至无权过问,股东大会沦落为信息披露的场所。股东大会和债券持有人会议一样,都是投资者的集会,经营者只需要面对投资者如实披露信息就可以了。董事会的地位也被重新定位为经营监督机关,其经营监督权力的正当性不再来源于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股东大会的授权,而是来源于公司治理本身。 上村教授的理论对于我们从事公司法理论和实务研究都有助益。我国《公司法》中还存在诸多漏洞以及不适应时代需要的地方。如股东大会依然作为公司所有者的集会从而被视为全能机关。并且我国《公司法》没有对股东大会的会议有效和表决有效作出区分,而是笼统地规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这就意味着在极端情况下,持股1%的股东独自出席的股东大会可以以到会股东100%表决权作出任何股东大会决议。但新近《证券法》修改时对于股东大会的出席股份数进行了限制,特定的事项需要经过三分之一以上甚至二分之一以上股份数的股东出席才可以作出决议。 循着上村教授的思路出发,发起人设立股份公司的过程就可以理解为集合理财计划的设立过程。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或债券是集合理财计划的资金募集行为,董事会对于公司事业的经营管理依赖于公司募集的资金,这一过程既包含对于所募集资金的投放也包含对于募集资金的管理;股东转让股份或者获取分红以及债券持有人转让债券或者收回债券本息的过程,就是作为投资人的股东以及债券持有人退出集合理财计划的过程。在股份公司存续期间,“募、投、管、退”是持续发生的。这样,作为集合理财计划而存在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与私募基金运作就完全是一回事了。 在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股权与债权经历了从严格区分到相互融合的发展历程,这一过程被称之为股权的债权化以及债权的股权化。在股份公司中,股权与债权又都是可以作进一步类型化划分的。不同的股权类型与不同的债权品种可以在同一家股份公司中并存。在此基础上,股权与债权的结合还衍生出新的证券金融产品——如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在公开股份公司中,股权和债券都需要托管登记,相应地,都存在“股东——集保(集中登记)——董事会”与“债券持有人——托管人——董事会”这样的链条。一旦将股东和债券持有人作为投资人来对待,二者其实也是一回事。而在这样的链条中,信托关系、受信义务也是相同(至少是相似)的。所以,以上村教授的股份公司集合理财计划为起点,有助于我们将信托、基金、股份公司、证券等法律制度完全打通,有助于我们能够更好地掌握资本市场法律制度。 毛泽东主席在《实践论》中曾指出,“感觉到的东西我们不能立刻理解它,只有理解了的东西我们才能够更深刻地感觉它。”我相信上村教授的这本专著一定能为我们打开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任督二脉,使我们对于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认识进入一个新的境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