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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八起案例谈诈骗犯罪的辩护策略

来源:大成刑辩 作者:大成刑辩 发布时间:2017-05-10
摘要:大成原创 诈骗 从八起案例谈诈骗犯罪的辩护策略 ——“诈骗犯罪辩护高峰论坛”发言稿 各位嘉宾、各位同仁:大家好!感谢主办方给我发言的机会,我以最近三年来办理的八起诈骗犯罪案件,谈谈我的辩护策略。这八个案例是:一个取保候审;一个取保后撤销案件;一
大成原创 诈骗 从八起案例谈诈骗犯罪的辩护策略 ——“诈骗犯罪辩护高峰论坛”发言稿 各位嘉宾、各位同仁:大家好!感谢主办方给我发言的机会,我以最近三年来办理的八起诈骗犯罪案件,谈谈我的辩护策略。这八个案例是:一个取保候审;一个取保后撤销案件;一个附条件逮捕后坚持羁押必要性审查而获得取保;一个到检察院后不起诉;三个二审改判;一个一审量刑相对较轻,检察院抗诉,二审驳回抗诉。下面我谈谈这八个案例的辩护策略:一、 J某某合同诈骗案:合作纠纷,取保候审基本案情:2014年10月末,某国际组织的创始主席兼总干事J某某(中国籍)发现,其本人被河北省H市公安局C分局网上追逃,涉嫌罪名是诈骗罪,涉嫌诈骗金额为3250万元人民币。J某某系国际知名人士,国际活动非常频繁且许多国际会议非常重要,其被网上追逃导致其很多国际会议无法出席,经济、事业和名誉遭受多重损失。张志勇、尹秀超、袁林等律师组成的团队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通过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和证据材料的分析,律师团队认为,首先该案的案发是因该国际组织与H市境内一家集团公司因合作关系产生纠纷,该纠纷应该由民事领域法律来调整,进入刑事领域完全是H市C分局轻信所谓报案人的一面之词;其次H市C分局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在案件并未立案初查,而且J某某本人可以联系到的情况下,警方采取了网上追逃的方式对其控制,违反了程序性规定。认真分析案情之后,律师团队与H市C区警方取得联系,向警方阐明了J某某的身份和该国际组织的性质,并提交了《建议解除J某某网上追逃的律师意见书》,警方非常重视,表示一定会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安排精干力量尽快查清事实。2014年12月5日,J某某被C分局警方指定在H市一家宾馆内监视居住,律师认为警方做法违规,向H市C区警方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律师意见书》。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律师团队先后六次奔赴H市沟通、反映情况,递交多份律师意见材料。H市C区警方最终采纳律师意见,于12月21日将J某某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J某某回到北京与家人团聚,继续开拓他的事业。辩护策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规,多次申请取保候审此案是典型的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当J某某被C分局警方指定在H市一家宾馆内监视居住,律师团队在获悉后紧急协调各自工作时间商讨应对方案,经过研究团队律师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监视居住的明确规定,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所才可以适用“指定居所”,J某某有固定住所,不能对其指定居所;且J某某不属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犯罪,不宜对其指定居所;另外对J某某指定居所,没有经过上级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批准;J某某本人在北京有固定的住所,并且该国际组织在北京设有秘书处,J某某经常在此地办公。据此律师认为向H市C区警方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律师意见书》,建议要求对J取保候审,最终获得批准。二、 M合同诈骗案:全程陪同、和解、取保候审、信访、撤案基本案情:M先生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河北省WA市公安局网上通缉,2015年8月22日,M先生在三亚被当地警方抓捕。张志勇律师第一时间赶到了WA市,向公安了解情况,并与报案人进行商谈,大致了解事情经过,确定了辩护思路。张志勇律师马上飞赴三亚,通过会见M先生,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张志勇律师认为,所谓的报案人J公司与S公司存在经济纠纷,争议金额为1800万元,M先生作为S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存在合同诈骗问题。2015年9月7日,M先生被押解回WA市,张志勇紧接着到侦查机关会见了M先生,并与报案单位进行多次商谈,就分期付款问题,最终达成协议。据此,张志勇律师向公安申请取保候审。经过不懈努力,2015年9月8日,侦查机关同意张志勇律师的申请,对M取保候审。M先生走出高墙,与家人团聚。辩护策略:全程跟踪、和解、信访、撤案从M先生被抓到直到释放,张志勇律师前后跟踪了十余天时间,甚至与嫌疑人同乘一趟火车,同嫌疑人一起回办案单位。另外,律师第一时间与所谓的被害人谈判,坚持认为双方是经济纠纷,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为取保候审奠定基础。取保候审后,建议对M撤销案件,不被采纳后,到该局的上级机关,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甚至到河北省公安厅信访,反映情况。我也曾委托郁淋律师,到河北省公安厅递交信访材料。最终,报案人申请撤案,侦查机关对M做撤案处理。三、 L某某诈骗案:附条件批捕,坚持递交羁押必要性申请,终获取保候审基本案情:2015年5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以诈骗罪,对L先生刑事拘留。L的家属对其原先聘请的律师不满意,聘请张志勇律师、杜永浩律师,担任L的辩护人。张志勇、杜永浩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L,并了解了相关案情。此案由国内某著名互联网公司举报相关人员诈骗其公司而引起,涉及到“流量劫持”等新型法律问题,涉案人员多达二十余人,涉案金额高达十亿元。传言四起,各种消息满天飞,家属莫衷一是,对于L是否构成犯罪,非常困惑与苦恼。通过不厌其烦的多次会见,与L充分沟通案情,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张志勇、杜永浩律师认为,L先生没有犯诈骗罪,特别是没有共同诈骗罪的犯罪动机和行为,L的行为,不构成侦查机关指控的诈骗罪,张志勇、杜永浩律师的专业判断,极大鼓舞了L及其家属的信心。张志勇、杜永浩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批准后,并未气馁,马上向审查批捕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阐述了律师的观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部分采纳了律师的观点,于2015年6月18日,对L附条件批准逮捕。辩护人据此认为,经过一个月的补充侦查,依然没有收集到L涉嫌诈骗罪的相关证据,对L应该变更强制措施。另外,类似流量劫持的行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不构成诈骗罪,并对相关被告人适用缓刑。该判决对此案有借鉴意义。因此,L先生的案件,不属于重大案件。辩护人立即将该案例递交侦查机关和批捕机关,建议检察院对L的继续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对L再次申请取保候审。经过不懈努力,2015年8月13日,侦查机关同意律师的申请,对L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L走出高墙,与家人团聚。辩护策略:针对附条件逮捕,坚持递交羁押必要性申请此案人多,涉及面广,案值高,纷繁复杂,但张志勇律师、杜永浩律师抓住案件的关键点,对外界的干扰和不良信息不为所动,始终坚持正确的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的规定,附条件逮捕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批准逮捕,经过跟踪审查和监督,认为证实犯罪欠缺的证据不能取到或取证条件已消失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辩护人针对检察机关的附条件逮捕,坚持递交羁押必要性申请,最终促使侦查机关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四、 王某某骗取贷款案:检察院到期后不起诉,自动撤案基本案情:王某某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4年1月30日被河北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以骗取贷款罪执行逮捕,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6日,起诉到检察院。一年以后,检察院没有起诉,视为自动撤案。辩护策略:辩重罪为轻罪,再做无罪辩护,申请不起诉王某某的父亲因故失踪,王某某因为其父亲担保三笔贷款,贷款单位控告王某某贷款诈骗罪。律师首先申请取保候审,认为王某某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充其量涉嫌骗取贷款罪,王某某以轻罪批捕,后来被取保候审,证明辩护策略是成功的。此后,律师一直申请公安机关撤销此案,当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律师递交律师意见书,坚持认为王某某无罪,要求对王某某不起诉。最终过了一年多时间,检察院没有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的规定,视为不起诉,自动撤案。五、三起二审改判案例三起诈骗犯罪二审改判,辩护策略各有侧重:(一)李某某集资诈骗案:由死刑改判为死缓,刑事政策基本案情:2013年12月15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中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某某犯集资诈骗罪,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李某某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接受委托后,张志勇认真研究案情,认为李某某不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且其家人亲友能够积极退赃,挽回被害人损失;李某某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其没有必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审判决认定其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未能正确适用法律量刑,对李某某顶格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属量刑过重。因此,建议二审法院对李某某改判。通过激烈的庭审,张志勇律师充分阐述了辩护观点。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张志勇的辩护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豫法刑一终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中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改判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辩护策略:充分阐述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案发时,当时全国集资诈骗犯罪高发,地方政府焦头烂额,维稳意图明显,司法机关滥用死刑,导致许多错判、重判的案件。此案就是典型的重判,二审侧重“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辩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错误性,从而获得改判。(二)张某合同诈骗案:调取被告人立功证据,二审改判基本案情:2014年3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一中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某犯合同诈骗罪,涉案数额高达517万余元,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接受委托后,张志勇、徐文丽认真研究案情,认为张某具有认罪、悔罪及其家人亲友能代为向被害人退还案款的行为,并已取得四位被害人的谅解等可酌予从轻处罚情节;张某的犯罪手段不属恶劣,其人身危险性较小,虽其犯罪数额已达500多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但其犯罪并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一审判决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未能正确适用法律量刑,对张某顶格判处无期徒刑,属量刑过重。因此,建议二审法院对张某改判,在有期徒刑格内重新量刑。同时,张志勇、徐文丽律师动员家属,让其想尽一切办法筹款,积极退赔;并主动联系二审法院,阐述律师的辩护意见,及时把家属代为赔偿的想法向主审法官汇报,通报家属筹款的过程和进度。张某的母亲变卖了家里唯一的一套房产,向北京高院再退赔了70万元。律师和家属的做法,感动了法官。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张志勇、徐文丽的辩护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高刑终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一中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改判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辩护策略:审时度势,积极退赔张某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此案上诉人认罪,没有其他改判情节。律师审时度势,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建议家属退赔,最终获得改判。(三)王某某合同诈骗案:调取被告人立功证据,二审改判基本案情:2015年5月22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以(2015)甬仑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王某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张志勇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嫌疑人,阅读案卷,认为王某某存在立功的情节。为此,张志勇律师亲赴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到县公安局调查取证。公安局出具证明材料,证明由王某某提供线索,抓获在逃犯俞某某。张志勇律师据此认为,王某某存在立功行为,应对王某某减轻处罚。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张志勇律师充分阐述了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最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浙甬刑二终字第380号刑事判决,改判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辩护策略:调查取证,调取被告人立功证据此案一审律师因种种原因,一年多时间没有去调取被告人存在立功情节的证据。张志勇律师代理后,不辞辛劳,亲赴安徽宿松县,获取被告人立功的证据,从而获得二审从轻判决。六、周辉集资诈骗案:检察院抗诉,二审驳回抗诉基本案情:2014年3月13日,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周辉刑事拘留,4月15日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周辉批准逮捕;2015年1月19日,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将周辉诉至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志勇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嫌疑人,阅读案卷,调查取证,发现此案案情重大,关系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公诉机关指控周辉向不特定对象集资10亿多元,累计归还集资本金及支付回报共计6.91亿元,尚有1136名被集资人共计3.56亿余元本金未归还。数额特别巨大,辩护难度可想而知。庭审开庭前,张志勇律师采取了正确的诉讼策略,取得了广大集资人的认可。2015年6月25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通过微博向公众直播。通过激烈的庭审,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认为周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正常经营,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辩护人的发言二次获得旁听人员的掌声。最终,法院以2015浙衢刑二初字3号《刑事判决书》,对周辉从轻处罚,判决周辉有期徒刑十五年。比照相关集资诈骗罪的判例,该案涉案近四亿元,没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案发时没有废除死刑)等三大重刑,而是有期徒刑十五年,在司法实践中,实属罕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周辉不服,提起上诉。这也是罕见的既抗诉又上诉的案例。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此案目前在申诉过程中。辩护策略:团结投资人(被集资人),投资人谅解周辉周辉涉嫌集资诈骗案,到目前为止,仍然是公开报道的唯一的“四无”案例:即没有被害人报案,资金链没有断裂,平台没有倒闭,老板没有跑路。而且,目前返还资产的比例很高,至少有70%的集资款能够返还。相对于众多出事P2P 公司,周辉的“四无”特征,尤其引人关注。此案是通过互联网P2P而引发的重大集资案例,在社会上引起轰动,舆论广泛关注。众多集资人,力挺周辉,认为周辉不是诈骗,并二次到省会杭州维权,同时向有关部门递交书面材料,要求对周辉取保候审。案件到了审判阶段,投资人联名写信,谅解周辉;并委托诉讼代表人,要求对周辉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截止到一审开庭时,共有133名投资人,其中大多数是投资额高达千万、百万的大户,他们自愿出具谅解书,自愿放弃剩余的债权(已返还的投资款、未返还的投资款、扣押待处置的财产除外),要求谅解周辉,请求司法机关对周辉减轻处罚,对周辉判处缓刑。谅解书内容大致如下:“我是周辉涉嫌犯罪一案的集资人。当初我向浙江省衢州市中宝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宝公司)投资是自愿的行为,我对中宝公司的财务情况及其法定代表人周辉的人品也是非常了解的。在中宝公司正常经营,没有投资人控告周辉的情况下,周辉突然被抓,被司法机关羁押至今。2014年以来,跑路、资金链断裂的P2P平台有200多家,很多人血本无归,损失惨重。但只有中宝公司资金链没有断裂,周辉没有跑路。广大投资人一直在维权,仍然在支持中宝公司和周辉。鉴于我自愿向中宝公司投资,不论司法机关指控周辉犯什么罪行,我都谅解周辉,并自愿放弃余下的债权(已返还的投资款、未返还的投资款、扣押待处置的财产除外)。我的待收本金是xxxxxxx元。我声明谅解周辉的犯罪行为,请求贵院对周辉减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这些投资人,其本金高达184,300,028.74元,占未返还总额的60%以上。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可,判决书认定“另查明,被告人周辉的犯罪行为取得部分被集资人谅解。该事实有经本院庭审举证、质证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等予以认定。”部分被集资人谅解,是获得轻判一个重要理由。 张志勇: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大成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执行主任),诈骗犯罪研究中心主任,代理过多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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