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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书的执行管辖

来源:浩瀚星空 作者:浩瀚星空 发布时间:2017-05-09
摘要:法院调解书的执行管辖 胡彬 2017年5月9日 近日纠结于法院调解书的执行管辖。这本不应存在问题,毕竟,调解书与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同等效力。但当有人非坚持调解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2款中“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
法院调解书的执行管辖 胡彬 2017年5月9日 近日纠结于法院调解书的执行管辖。这本不应存在问题,毕竟,调解书与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同等效力。但当有人非坚持调解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2款中“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时,我们就有必要回答为啥调解书应该是按第224条第1款,跟判决和裁定一样,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的人民法院执行。首先,也是最重要的,自己法院作出的文书,若自己没有执行管辖权,岂不是可笑之极。道理越浅显,理解的人越多。这也是为什么很少有人提出疑问的原因之一。其次,如果非得再找一个理由。我觉得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62条可以拿来说一说“举轻以明重”之类的话。该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与调解书应该一样。因为这类裁定是作出即生效,没有二审,自然也就没有二审,作出文书的法院可以执行,既然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可由作出裁定的法院执行,调解书自然也可以由作出文书的法院执行。再次,我们可以从所谓的历史解释的角度来分析。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 第一百六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 9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一十五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07年修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2012修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从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的传统来看,调解书(调解协议)曾与判决、裁定一起放在第一款。虽然从91年起,将调解书的执行单列了一条,但并不代表调解书属于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否则,没有单列一条的必要。问题是:为什么要单列一条?民诉法在多处出现判决、裁定、调解书,为什么到了执行这一编,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得分开来写?前面说是立法上的考虑。但是立法怎么考虑的,目前无法知晓啦。为此,我专门买了一本1991年民诉法刚出来时的《新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依旧没有找到结果。 不过好在,最高人民法院理解与适用类的书籍中对此有确定的说明,算是权威的解读了吧。沈德咏主编:《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603页及李国光主编:《民事诉讼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594页都明确载明:民事诉讼法将对调解书的执行,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中单立出来,另条规定,是出于立法上的考虑。这并不意味着调解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24条(91年民诉法207条、07年民诉法207条)规定的“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不意味着调解书也要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对此,本法第236条(91年民诉法216条、07年民诉法212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对于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应当适用本法第224条第1款的规定,由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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