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罪名详解之:虚假破产罪

来源:李红钊 作者:李红钊 发布时间:2017-05-01
摘要:刑法罪名详解 虚假破产罪 一、基本概念 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单位,即公司企业,自然人也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主观方面表现为
刑法罪名详解 虚假破产罪 一、基本概念 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单位,即公司企业,自然人也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破产的管理制度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 二、司法认定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破产的概念 所谓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狭义的破产仅指破产清算,广义的破产还包括重整与和解。本罪的破产应当是指广义的破产,因为我国《破产法》也把整顿与和解包括进整个破产程序当中,只要行为人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行为的,就应该以虚假破产罪定罪处罚。 (二)虚假破产 所谓虚假破产是指债务人实施的,与破产程序相关的,不当隐匿、转移、处分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虚假破产既包括公司、企业不具备破产条件而申请的假破产,也包括真破产过程中实施了虚假手段。有人认为本罪只包括不具备破产条件的假破产,根据这一观点,在实施真破产过程中隐匿财产、承担虚构债务等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将得不到惩罚,这显然是有悖于《刑法》第162条有关规定的。据此,在真破产过程中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应当认定为虚假破产行为。 (三)立案追诉标准 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隐匿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三、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162条及有关司法解释,构成虚假破产罪需要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行为应当发生在实施破产程序过程中,二是行为人采取了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等手段,三是结果达到了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程度。没有同时具备这三个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比如债务人通过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的手段而使财产状况不明,没有达到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程度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不能以虚假破产罪定罪处罚。 四、处罚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这里的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应当理解为达到了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参见本节有关内容。
责任编辑:李红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