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在《人性论》中曾经说道:“关于平静情感与猛烈情感的不同的原因和结果的这个题目,是哲学中最细致的一个思辨题目。”大卫和康丝坦斯牺牲自我的猛烈情感也许为平常人视为怪异、不合常理。但正是本片主人翁这类人的存在,我们的人性才不至于退化,正是这类人的哲学思考,人类在苍茫宇宙中才能够努力进化和前行。只有用理性思考的行动去探索我们的生存方向,而不应该像动物一样凭借一种常规的本能去适应自己的生活,我们才能走向更高一级的文明。大卫是思考并实践着的,他们用自己的行动在推动着理性的发展。无论将来的结论正确与否,至少他们思考的问题疆域是有益于人类生活的伦理重构的,他们所做的一切都在闪亮展示着人性的自由和灵性,这部影片的意义也在于如此。 当然,正是对死刑存废观点的主张太过明显,死刑影片的设置往往在逻辑上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例如1988年的波兰影片《杀诫》(此片有其他译名《杀人短片》、《教我如何去杀他》、《杀人影片》等),不仅从杀人后到进入法庭转换的过于突然,剧中男孩杀人的抢劫动机也让人捉摸不透。还有前面言及的《死刑基准》,最后真正的凶手的动机竟是出于对律师职业仇视的转嫁:报复不了别处律师的亲人,就杀邻居的律师妻子。谋杀不是激情杀人,没有足够的逻辑支撑,是很难让观众接受的。本片在著名导演艾伦·帕克的努力圆润下,加上凯文·斯贝西令人折服的演技,方方面面的逻辑漏洞都进行了预防和弥补。但实在因本片的思考情感太过猛烈,在常人不易觉察的情节中,一些逻辑缺陷仍然难逃法律人的眼睛:1、刑事诉讼的定罪量刑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排解一切合理怀疑。本片的诸多证据只能证明大卫在案发前后出现在现场,即便这名曾经的哲学教授后来因强奸风波和酗酒沉沦而名声败坏,至多只能有一定的嫌疑,而不能给出令人信服的作案结论。退一步讲,即便陪审团出于大众的义愤,认定大卫有罪,这种案件在任何法官手里都不敢轻易的作出死刑判决,何况美国的州法院和联邦法院还有着很多严谨的死刑复核法官。2、片中记者贝茜发现可疑的牛仔达斯第在律师贝刘的楼下大厅电梯口,居然跑出来让扎克去跟踪,而自己按部就班地打的去继续她的监狱采访。如果她跟踪牛仔几分钟,也许就能发现牛仔是去找律师贝刘必有原因,也许就能怀疑贝刘作为大卫的死党,在量刑阶段出现严重错误而让大卫失去判刑机会的真相。而片中恰恰让贝茜急急忙忙地要离开跟踪牛仔的现场,让人失望。结果可以想像,扎克的跟踪在火车道口被甩了。3、本片中数个死刑反对者的共谋已经完全违反了任何社会的现行司法制度,这种以违反一种司法制度的代价去纠正其他司法制度的改变,显然是值得争议的。可能正是这些缺陷的不尽完美,本片仅获柏林金熊奖提名,而终未遂意。 然而,上述问题的存在还仅仅属于皮毛问题。更关键的问题是,误判命案的存在就能推导出死刑必然废除的结论吗?恐怕不能,要不然就没有因噎废食这类成语了。正是这种逻辑力的不足,冤案误杀在贝卡利亚的废除死刑的理由中总是排在最后。反对死刑的理由有很多,本片偏偏选择凸显了其中最弱的一个基础理论:死刑无法避免冤案误判的发生。这才是本片留下的审视重点。 自贝卡利亚第一个树起反对死刑的大旗开始,反对死刑的首要理论基础就是:生命权是不可让与的,无论对国家,还是对自己。不论是洛克的天赋人权思想还是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都充分认证了人的生命即便自己都不能放弃,何况外界的政府乃至一切组织,更是不能让与。这是反对死刑最有力的理论支撑。本片为了增强死刑反对者们的殉道张力和悬念强度,故事的设置却似乎忘记了反对死刑的这一原基础理论。 本来,只要能激起观众对冤案的害怕和恐惧,引发世人对死刑的厌恶和愤怒,影片就算是达到了其反对死刑宣传的效果。但无聊的法律人总会去想:死刑反对者可以去自杀吗?如果可以,死刑反对者还是纯粹的死刑反对者吗?本片也许更是无意触发了这一理性问题,让法律人看到了这部影片背后的巨大理论价值冲突:死刑理论基础的“小师兄”与“大师兄”打架了。那么,哲学应该如何审视,法律伦理应该如何处理这一矛盾? 也许这个问题才是本片的关键, 而本片也因这一问题的隐在,必将成为法律电影的一部历史性经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