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时期,县级的诉讼规模较小,结案率很高,所以司法机关没有动力进行改革换句话说,县知事兼理还管得过来,没有建立独立的法院的需求同时,在1914年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制度建立之初,为了减轻县知事的负担减少积案,司法部允许县知事对简单案件以堂谕代判决,不用制作繁复的标准判词,等于简化了审理程序,降低了专业化要求 在数量有限的地方审判厅和地方分庭,由于所在地的经济繁荣人口较多,导致诉讼更复杂诉讼标的更高,而且没有以堂谕代判决的简化手段,结案率反而总体低于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地区但地方厅的判决,错误率(如上诉案件撤销率)明显低于各县 民初以后,法政学校毕业生逐年增加,从数量上已经能够满足筹备县级独立司法机构的需要但实际上大多数县里司法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仍是不足的拥有新式审判机构的地方,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总体略高从司法运作的效果上看,民事刑事案件都有不低的上诉率和覆判率,体现出基层司法人员的水平,是当时司法建设面对的另一难题 清末预备立宪以来,西方法律制度传入,司法独立成为一种标杆,也是数代改革者共同的理想和目标从表面上看,在北洋时期占据主流的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是典型的司法和行政不分;而在东部和南部较发达地区开始零星设立的地方审判厅和地方分庭,则已经完成了组织上的司法独立但值得注意的是,县知事兼理司法时,虽然大家都在县政府办公,由县知事总揽其事,但已经多少有了人员和程序上的专业化倾向,和县政府的行政职能也划分开来,也可以算是走向司法独立的一步而地方审判厅等虽然已组成了单独的法院系统,但其经费依赖地方行政机关拨给,且因为政治分裂山头林立,中央够不着地方,基层司法机关不得不依附于所在地真正的掌权者,离真正的司法独立还有相当远的距离 总结北洋时期基层司法的实践,司法独立的观念收回法权的诉求诉讼需求的增长,实际上都不足以成为推动司法制度建设的强大动力;而财政的困难合格人才的不足,却是压在司法理想之上的冰冷现实而且,因为缺钱缺人,无论是县知事兼理司法,还是零星建起的地方法院,大多长期处于一种先对付着用的状态,因此既不能充分检验司法与行政分立是否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也不能充分证明在中国由行政系统兼管司法有没有合理性从学日本,到学苏联,到再次借鉴西方,中国现代司法制度已经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司法与行政应否分立怎样分立,可能至今仍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