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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彩云法官不是法官独任制的牺牲品,司法统一也非法官独任制的前提条件_张智然律师(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14
摘要:第五、推行法官独任制,使承办法官既有权(有权判案),同时又有责(错案追究),这样势必促使法官在办案时尽心尽力,即使是在没有司法统一的前提下,我想法官为了提高办案质量,也会尽可能地收集相关生效案例,尤

   第五、推行法官独任制,使承办法官既有权(有权判案),同时又有责(错案追究),这样势必促使法官在办案时尽心尽力,即使是在没有司法统一的前提下,我想法官为了提高办案质量,也会尽可能地收集相关生效案例,尤其是最高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以客观上尽力做到“同案同判”;相反,即使是有了司法统一,如果没有实行法官独任制,你能指望那些没有参与案件审理的“领导”们作出“同案同判”的结果?“有权”只是手段,“有责”才是目的。法官有了责,一旦发生冤假错案,老百姓便有了救济的渠道。有了救济,便有了希望,相应地报复法官的种种行径也必将随之大大减少。相反,在未施行法官独任制的司法体制下,由于是集体所为,因而不能有效的追责,老百姓也将很难通过合法的途径救济自己,从而导致极个别的当事人铤而走险。

诚然,我们不否认在现行司法体制下推行法官独任制,会或多或少地暴露一些问题,比如个别法官的职业操守问题,法官之间业务水平的差异问题。但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并非不可以解决的,法官独任制也并非放任法官自流,没有任何监管。至于如何解决推行法官独任制中已经存在或即将可能存在的问题,则需要各方人士群策群力、协力解决,恕本文不再就此展开。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枪杀马彩云法官案是个案,并非推行法官独任制的结果,推行法官独任制与司法统一之间没有逻辑上的先后顺序,相反,从必要性和可行性来看,推行法官独任制乃当务之急。

附:《司法统一之前搞法官独任制是一场灾难——评枪杀马彩云法官案》原文

俞江:司法统一之前搞法官独任制是一场灾难——评枪杀马彩云法官案

     

  一、枪声击碎“单兵突进”的法官独任制

 

  2014年10月在烟台大学召开的法学教育研究会的小组讨论会上,我从司法统一的立场,对当时司法改革的大方向做了发言,发言有些激烈,一些到会领导当场就有点受不了。没想到,会后却受有关部门的委托,起草了一份关于司法改革应以司法统一为目标的纲要性的报告。这份报告居然受到了最高领导人的重视。

2015年初,最高领导人以讲话的形式,肯定了司法统一作为将来司法改革的大原则、大方向,同时也就否定了此前的“省统管”的思路。最高领导人的讲话出来近一年了,最高法院、最高检、各级司法机关也学习和统一精神了一年,然而却并没有什么卵用。

2015年底,当我浏览最高法院的网站时,赫然看到最高法院出台了推行法官独任制的文件。当时就发现自己的智商不够用了,同时隐隐约约感觉要出问题,但没想到问题来得这么快!

被枪杀的马彩霞法官

2月26日的一声枪响,不仅仅是一名优秀法官倒在了血泊中,而且击碎了最高法院单兵推进法官独任制的梦想。偏偏这个时候,最高院司法办的领导发声:“确实有可能产生裁判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但是我们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同时,也在同步建立配套制度,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这等于间接地承认了,在没有建立扎实的的司法统一体制之前,单兵突进法官独任制是失败的。

   二、“司法统一”对公正的重要性

   一个统一的国家,建国已经七十多年,最高法院却不敢说,也没有能力,让各级法院的判决与其保持统一,还有什么比这更可怕的事!法院是法律的守护人,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婚姻法》、《刑法》,难道有两部或两部以上么?如果每种法律只有一部,何以会产生“裁判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我国的司法原则,自来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说法律是唯一的“裁判标准”。

各种法律既然只有一部,何以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试想,人民到法院去诉讼,当然希望得到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但是,法律只有一部,若非疑难案件或最高院也没有裁决过的案件,判决也就只能有一种,也就是和最高院保持一致的那一种。若如此,至少意味着各级法院对法律的理解是一致的,这就为全国人民给出了一个合理的预期,同时,也将裁判的责任与法律本身紧密地联系起来。

什么是公正?多年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都知道,由于证据的、程序的等等原因,绝对的公正是可遇不可求的,但我们能不能给当事人一个起码的公正?这个公正就是,各级法院对法律的理解的是与最高法院保持一致的。

这样,你无论到哪里去打官司,上诉到哪一级,只要最高法院有过先例,判决就只有一种。能够达到这样的效果的司法体制,才是一个达到了起码的合格分的司法体制。能够达到这样的效果的司法体制,才能说明法官的判决是统一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受到法官个人意志、教育背景、专业水平等等因素影响的结果。

唯有如此,判决与法官个人之间的责任关系才能脱钩。打个比方说,法院应该更像医院,法官就像一台体检时的精密仪器。很多人到医院体检时被查出是癌症,等于宣判了死刑,但没听说有人埋怨仪器,把仪器给砸烂了。

  三、“司法统一”与“法官独任制”,顺序搞错了!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