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属于学科研究会、综合性研究会的,每个研究会推荐候选人不超过3名;属于活动开展较好、研究成果较多的专门研究会的,每个研究会推荐候选人不超过2名;属于活动开展不理想、研究氛围不活跃、少有研究成果的,每个研究会推荐候选人不超过1名。具体名额另行通知。 2. 每个省级法学会推荐候选人不超过2名。 3. 具有一级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法学院校和科研单位,每个单位推荐候选人不超过2名。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审判理论研究会、检察学研究会推荐候选人各3名;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荐候选人为1—2名。 (三)推荐方式和程序 1. 推荐单位分别组成推荐评选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 2. 采取一定方式公布推荐评选公告。 3. 可以自荐,也可以推荐。 4. 推荐评选委员会通过一定程序评选出推荐候选人。 5. 对推荐候选人的相关信息发布公示公告。 6. 推荐候选人超过1名的,可以排序,也可以并列。 7. 推荐候选人应当属于本研究会理事或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 (四)报送推荐候选人相关材料 推荐单位向中国法学会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1. 推荐评选情况报告; 2. 推荐单位对推荐人选的推荐意见(每人500字以内); 3. 推荐候选人登记表; 4. 推荐候选人身份证复印件; 5. 推荐候选人代表性学术专著1—2部(独著)、学术论文3—5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6. 重要荣誉证书或证明复印件。 四、评选机构 1. 由中国法学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有关中央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知名法学专家组成中国法学会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终评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从评选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2.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法学会研究部,负责评选活动的事务性工作。 五、评选纪律 评选活动公告发布之日起,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或参加候选人及其单位可能影响公正评选的邀请或相关活动。 邀请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负责人、中国法学会机关党委纪委负责人、专家代表对资格审查、评选、公示等关键环节实施纪检监督和社会监督。 六、候选人形式审查和公示 1.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结果报评选委员会确定。 2.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报刊、网站及新媒体向社会公示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推荐候选人名单及相关信息。公示期1个月。 3.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和问题进行审核,并及时向评选委员会汇报审核结果。对于经核实确有问题的候选人,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4. 公示期结束后,评选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报刊、网站和新媒体公布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候选人名单。 七、组织评选 (一)评选程序和方式 评选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评选委员会评选,首先对全体评选委员现场随机组成若干组,进行分组评审推荐;然后进行全体委员审议、记名投票,根据票数多少,确定前30名候选人进入第二阶段评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