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对于这样的追问,在被一手遮天的"大人物"操纵下;这些“靠山”在地方都是“老虎”级别的人物,非一般百姓就能扳倒,就算上面有人亲自过问,也难说他们不做足欺上瞒下的功课;所以有时候,反腐到了一定程度,在青海这个地方就很难反下去;原因是诸如这种女书记背后触及到地方大人物,触及到了地方“大人物”官场霸道下犬牙交错的庞大的利益集团各层面,于是,自然就开始权衡利害关系,自然产生对抗中央的明一套暗一套,阴奉阳违躲避反腐的强势风头,风头过后贪腐依旧,只是更狡猾、更隐蔽、更猖狂。 女书记宋怡的后台是谁,这是今天反腐形势下的必然追问: 青海省反贪局长李保国为什么公开出来直接干预压案放人?! 不顾社会舆论,甚至于连形式上的伪装都不要,与操守背道而驰,以权饰恶、居中制衡干出这种知其贪以权拒查,养虎为患之事,干的正义吗? (本案医院领导班子贪污药品回扣款相关书证) 6.检察长赵一平;什么够不够条件?先捕掉再说 批捕科认为:办案人张艳个人拿来的"举报线索"存疑,并且要供后的内容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不予"批准逮捕"。 办案人张艳声称: 你们只管先批掉,出了事我担着,我给检察长打电话。 批捕科不同意。 赵一平早上9点便给批捕科打电话: 什么够不够条件?杨薇必须捕了,先捕掉再说。 城西检察长赵一平检说: “省检(李保国)、市检领导天天打电话过问这个案,态度很明确:杨薇,人绝对不能再放出去,知道的太多。无论如何也要判掉!” 全案改变案情,调转船头。 本案以杨薇个人受贿公诉。 《起诉书意见书》中认定杨某受贿的所谓"证据确凿"的事实却是办案人员张艳伪造,用6遍笔录篡改的虚假内容。 本案唯一的“书证”是办案人张艳伪造。 用批捕科的话说: “即有证言又有书证的,为什么反反复复做了6遍笔录?!” “这在我们城西检察院办案历史中创造了奇葩!” 在案卷笔录中的“证言事实在1999和2000年”, 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批捕科认定“不符合条件,不予批捕!”。 但在张艳主笔的《起诉意见书》中被改变成为: "2001年3月至2003年8月"扬薇任受聘副主任的“期间”, 如此伪证从立案、审查、公诉一路畅通。 检察长赵一平在检委会上要求; 集中力量,全案提速。尽快交公诉。 本案终结后,赵一平提升为西宁市副检察长。 7.“原始立案依据”的问题 公诉交法院后, 西宁城西区人民法院提出: 立案原始依据要真实。 主管自侦副检察长孟祥涛召集反贪局长叶海生、公诉科长王海东,仨人专门开会研究这个“原始立案依据”的问题; 孟等人用了一下午時间研究后,孟祥涛坚持认为: “举报线索是张艳自己搞来的,只能是必须由张艳本人写个书面材料,证明立案什么原因!这事只能张艳自己写”。 张艳大闹:现在搞成烂摊子了,全往我一个人身上推啊! (办案单位及法院内部人透露:有原始张艳张艳证据) 西宁城西区法院公函:全案中公诉机关未移交一分钱。 立案前办案人员个人拿走6万元存单,未上交入案。 立案前扣押30万现金不见踪迹。 反贪局长说:30万我们内部消化了。 最高检督察省院督办办案单位退款36万元现金。 8."检察院花的钱你必须认" 案托:刘建雄 2012年4月1日晚七点, 地点:北京长安大街中国职工之家(真武庙路1号)鲍鱼王子丁香厅 “中间人”、“案托”刘建雄说: “我拿你的钱让检察院花了,你找他们要去啊?光城西检察院就要了40万!你找检察院要啊?!” "你告到天上,不还要在青海检察院解决吗? 你别忘了,这个地方黑白两道我都在你之上!” (上述内容有录音证据) 案托刘建雄说:"检察院花的钱你必须认"。 谁花了?咱们用证据说话。 (上述内容有录音证据) 案托刘建雄书证。 9.上不了台面又经不住推敲的“公诉” 1.正义网博客创办的《网上警示教育基地》中,青海案例共76件。 恰恰没有本文中[西检公刑诉(2006)119号]等案例。 2.2012年,青海西宁国土资源局产权中心主任丁佩义,贪污私分近千万,女人成群;长达10年、年年带女人们周游世界各地。 仅姘头张娟家查抄出脏款数十万现金……。 青海检察机关认为应该被判缓刑。 最终“判三缓四”可真是"轻如鸿毛"。 贪官档案中同样没有。 柳英 3.2014年6月,同样是青海大学附属医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