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开始实施。法官,是离法律最近的人,因为我们的日常工作就是置身于法庭,在庄严的国徽下用法、释法、析法、辩法,承载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大责任,学法、懂法,理解立法本意和立法原则是贯彻好、实施好法律的必然要求。 《刑诉法》对会见权、阅卷权、辩护权、调证权、提请非法证据排除权等程序性权利的规定,不仅是体现了程序正义原则,也不仅是体现了刑事法律对当事人诉权的尊重与保障,更加突出的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因为涉嫌犯罪、实施犯罪而在法律程序中受到非人性的、无尊严的、不公正的待遇。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被写入《刑诉法》,更进一步说明了《刑诉法》的贯彻与实施,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工作要点,是追求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一个着力点,是展示司法人文关怀的一个平台,也是回应国际社会嘈杂质疑的一个亮点,必需把它学好、学透,贯彻好、实施好。 为了将《刑诉法》的人权保障原则落到实处,减少程序性瑕疵,在总结以往审判经验和尝试、探索的基础上,我庭于2014年修订了《刑事一审案件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样式)》、《刑事二审提讯笔录(样式)》、《刑事案件庭审提纲》、《书记员工作规范》,明确要求在一二审程序启动时和程序中,必需主动向被告人告知诉讼权利,履行权利告知义务,告知被告人享有管辖、回避、会见、辩护、阅卷、调取新证据、传证人、鉴定人出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重新鉴定、勘验等程序性权利;就上述权利的含义与行使方式进行法律解释与说明(法律释明);就诉权的行使与放弃进行风险提示(风险提示)。通过修订各种程序运行规范,一方面畅通被告人、辩护人行使诉权的渠道,让人权保障便于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将法官手中的司法权力锁进制度的笼子,让自身的司法行为更加规范、高效,尤其是自员额制司法改革试点以来,这些规范对员额制法官、书记员起到了很好的程序提示与制约作用。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我们不仅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与会见权,还对其权利的行使进行提醒与督促,对其权利的放弃进行风险提示与告知,目的仍在于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从程序运行的效果来看,至今未有一例案件受到人权保障不到位的投诉。例1,被告人一某故意伤害上诉案,一某系外籍被告人,上诉后在翻译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主动向法官表示自己能够准确表达出对案件的意见,不委托辩护人,亦不接受法律援助,并作出书面声明。合议庭法官就其辩护权的放弃两次提讯,在翻译人员的协助下进行专门的法律释明和风险提示,并在开庭审理中再次征询意见与释明。此外,因其一条腿有疾患,合议庭在提讯、开庭中多次询问其是否有不适,是否需要帮助,被告人一某对合议庭维护其诉权的努力与受到的司法关怀表示感谢。合议庭的行为让参加旁听的外国使馆官员亦无异议,彰显了我国司法的人性化。例2,被告人袁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上诉案,袁某上诉后提出不委托律师辩护,申请由具有长期共居关系的女友担任其二审辩护人,鉴于其在京无其他近亲属可以委托,亦不接受法律援助,为充分保障其辩护权,合议庭在依法审查其共居关系成立且无犯罪记录后,准予了他的申请,并对其辩护人的阅卷权与会见权给予保障。另外,合议庭准许其申请,还考虑到其迫切需要与共居女友就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进行当面商讨,让被告人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此后,被告人袁某表示认罪悔罪,2人多次对合议庭、对我院表示感谢。例3,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上诉案,陈某系取保候审的限制责任能力人,考虑到其精神着状态不稳定,到法院参加诉讼可能会加重病患和其监护人的诉累,法官询问病情后,征询了其监护人的意见,带领法警、书记员到其家中提讯,体现出了司法的人文化。例4,被告人刘某某贩毒案,被告人患有心脏病,开庭前法官询问了其身体状况以及能否开庭的意见,告知其在庭审中若感不适,随时告知合议庭。庭审中,被告人因看到自己的父亲参加旁听而心情激动诱发心脏病,合议庭立即休庭,将其送至附近医院诊治,并将治疗与恢复情况及时通知其亲属。虽然被告人始终不认罪,但法官、法院依然给予其人道主义关怀,保障其给项诉讼权利,对此,被告人及其亲属多次表示感谢,称赞法官挽救了其生命。例5,被告人张某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上诉案,其辩护人经法院多次提醒与催促才进行阅卷与会见,法院多次通知其依法提交辩护意见或由合议庭当面听取其辩护意见,在案件审限届满前,法官再次催告,提示其放弃辩护权权利的风险,合议庭将辩护人的上述表现及时告知被告人,并将上述过程载入二审裁定书。 感悟之五:警察出庭作证,不仅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更可以规范侦查行为,提升侦查水平,但审判引导、制约侦查、起诉的路还很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