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高汉:相关的各个利益相关方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消费者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因为涉嫌诈骗的人或者涉嫌欺诈的人现在找不到了,现在我能找到两个人,那么这两个人和涉嫌诈骗或者欺诈的人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就非常重要。如果他们是合谋,那他要承担相当重的连带责任,如果他是一个疏忽,那是不是也要承担一些连带责任,消费者非常关心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如果解决得好,那么消费者还能得到一些补偿。所谓的“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关键就是这个庙到底应当承担多大的连带责任,还有待进一步论证。 经济之声:现在大家谁都找不着,消费者也很着急,该怎么办? 武高汉:因为在消法上规定,欺诈行为的大前提是什么呢?是“和尚”也在“庙”也在,“退一赔三”也好,“退一赔十”也好,我能找到主。而诈骗的前提是什么呢?涉嫌诈骗的人骗了钱就跑了,在这样的情况下,涉嫌诈骗的人面对的是被诈骗的人,那这个人还能不能称之为是消费者,而涉嫌诈骗的那个人还能够不能够称之为经营者,这些问题都得捋顺。即便捋顺了,说他是经营者,但是跟消法的规定又有不同,因为找不到“和尚”找不到“庙”了。在这样的情况下,消费者更像是被诈骗了的人。在这样的情况下他到底能挽回多少损失,从法律上我现在拿不准。 经济之声:这段时间关于微信购物要不要被纳入到消法保护,成为了大家关注的一个焦点,有两方不同的观点在碰撞。两位是什么观点? 武高汉:我觉得经营是一种行为,只要有经营行为的人就都是经营者、作为经营者,有的人到有关部门去注册拿到了证,有的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去注册、没有去拿证。有证也好,无证也好,还有一个概念就是要看你的经营行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也就是说,拿了证的经营者也有可能是违法经营,不拿证的经营者也有可能是守法经营,所以不能够以有证、无证来区别他是不是合法的经营者。因此,我认为大前提是,他是经营者。在这样的大前提下,应当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至于说消协处理不了、工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处理不了,是因为太多了,不能因为处理不了就说他不是经营者。 胡晓:其实我们有一个大前提,消法在适用的时候,我们要看一个主体,一方面看它是不是符合经营者的认定标准,另外一方是符不符合消费者的标准,这两方都符合的时候,它当然要受到消法的调整。前一段时间关于微信应不应该受到消法的适用和保护,大家争议的比较多,但是我仔细看了一下,大家在概念上是有一点小分歧的。我觉得现在工商部门和消协提出的没有办法由消法直接适用的原因在于工商部门很难去对这个人是不是经营者进行认定,比如说朋友私信之间的交易,工商执法部门在认定上确实具有一定的困难。但是我们举个例子,比如这个人在线下一直在卖东西,他就是在经营,但是他是无证的,那这个时候工商就该不管他了吗?显然不是。它应该持证而无证的话,就应该对它进行相应的处罚,这是很简单的概念。所以,只要他符合经营者的特征,我认为工商管理部门应该把它纳入到管理对象里面。 经济之声:在微信购物过程当中大家应该重点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胡晓:我个人认为,关于微信购物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现在微信购物除了朋友圈的代购,还有一些通过公众号平台或者微店进行销售的行为。我个人觉得,不管是哪种方式,第一,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要谨慎为上。第二,如果我确实买了,买完之后出现纠纷了,从律师的角度首先是收集和保留证据,比如拍照、把聊天记录截屏,联系卖家进行退换货,必须有一个后续的处理。第三,如果这个卖家不能及时处理,我建议积极的去进行索赔。实际上网络交易平台对于投诉机制还是都有一定支持的,如果交易平台解决不了,我们可以打消协的电话去做投诉。像“云上山河”这样的案例,我们要在第一时间进行报警和立案,如果发现对我们的人身财产有重大伤害,公安机关那边报案之后又不构成刑事立案条件的话,我建议还是应该积极的进行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