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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少湖 :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与司法研修制度(2)

来源: 中国法律评论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重建律师制度,1980年制定的《律师暂行条例》第 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第 13条规定:“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重建律师制度,1980年制定的《律师暂行条例》第 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第 13条规定:“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这个时期律师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色彩很明显,系国家的法律工作者。1996年通过的《律师法》并经 2001年和 2007年两次修改修订,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并且在该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上开宗明义,要求 “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虽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到了 “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但笔者认为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中绝对不允许任何人片面理解、误解甚至曲解中央决定精神,更不应该借此否定律师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其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众所周知,诉讼一直是人与人、人与政府、人与社会、国家之间激烈利益冲突的最重要的解决手段,而律师是其中的绝对主角之一。律师是代理者,是辩护人,是整个社会法治秩序不可或缺的制衡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这一切,字字条条要落实执行,没有律师参与其中是根本无法做到的。《决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的总体目标是:“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我国 2020年前建设法治中国的总指针,其中也是没有一项是可以离开律师能够完成的。尤其是要达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其中当然也应该包括一些极端案件、死刑案件)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没有律师这个法定主角的参加,几乎更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长期以来,中国律师被称为 “体制外 ”的弱势群体,这既有深远的历史原因,也有前述的这一群体二十年来始终被定位不清晰导致社会误读的现实原因。不久前,中央全面深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没有提及律师定性定位问题。紧随其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开始将律师通过正常的职业转换担任不同等级的法官之渠道提上议程,均令笔者在内的广大律师倍感鼓舞。我们寄望于即将召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寄望于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中央早日明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体制内”力量,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具有与法官、检察官同等重要位置的法定主角。

  三、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从司法研修制度着手

  在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是近 10年才成为法律界热烈讨论的话题。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上把公、检、法放在一起,称之为政法战线,而作为 “体制外 ”的律师经常被排除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外。在诉讼实践中,律师不仅与检察官、警察是对立的,甚至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法庭对立也有愈演愈烈之势。在法理设计上,法官、检察官、律师在从事诉讼事务时应当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督,从而保持实现司法公正,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在当前现实中,法官、检察官、律师之间似乎已不可能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很难形成法律职业人对构建这样一个共同体的认同感。2006年,笔者曾主持了 “法官眼中的律师 ”与“律师眼中的法官 ”社会调研活动,并形成研究报告《对视:法官与律——“法官眼中的律师”与“律师眼中的法官”》,其中关于“法官和律师能成为‘法律共同体 ’吗?”有53%的法官选择了不可能或者不希望成为“一家人”(法律共同体)的关系,40%的法官认为即使成为“一家人”也是很遥远的事;对“法官、律师、检察官、法学家将来会成为法律一家人吗?” 55%的律师选择不可能,其中 38%律师选择不可能也不赞成; 44%律师认为能成为一家人但很遥远,只有1%的律师认为 “能成为,很快”。所谓“管中窥豹,略见一斑”,从法官和律师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观点中都可以看出来的是悲观和消极,或者说是欲而不能的无奈。

  环顾与我国法律教育有若干相同之处的日本、韩国等不少发达国家,20世纪七八十年代也曾发生过法律职业人之间存在的严重矛盾与对立,其作为治国策略提出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想并付诸实践,很快扭转了社会司法不公和法律人相互怨恨的局面。审视我国目前,不论官方还是学界都还没有形成一个能够协调和引导法官、检察官、律师进行共同体构建的措施或意见,仅仅是在不同阶段迎合中央或本地不同政法领导人的个人理念等短期目的,提出一些应景构建方案和追求宣传效果的方法,既不切实际,也不得人心,因此不能长久,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笔者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必须从人的内心世界即从共同的世界观、价值观、职业观、伦理观上入手,必须从岗前职业教育研修制度入手。因此,建议决案层与政法各部门能重视借力这次司法体制改革,对通过统一司法考试欲从事法律职业人员设计统一司法研修制度,并把这一制度改革和法律职业教育资源整合等 “天花板 ”层面改革结合起来,从法律职业人员岗前进修,即从职业群体的个体入口上去把握,强化法律职业人的共同理想追求,并通过统一司法进修培训后的择业,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内人员的正常流动机制。正是这种共同的法律职业一体化的意识才能打造成真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这方面,司法研修制度可以说大有作为。

  四、韩国司法研修制度对我国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启发

  韩国司法研修院是对未来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所有拟从事法律职业者进行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的机构。司法研修院设立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对预备法律人的培训,强化法律人的共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培养出具有法律职业道德和国民服务精神的法律人。因此,在教育方式和评价方法上区别于以理论教育为主的大学法学教育,培养学员通过职业法律人的习惯来思考和分析问题,使其熟悉和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及法律技能。随着社会对法律需求的多样化和司法研修生数量的增加,司法研修院对教学课程进行了全面改革,推行开放式法学教育,强化法律道德与伦理教育,重视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活动,把法律职业培训重点从以政府为主的法官、检察官培养转为以企业为主的律师培养。为了使研修生担负起对更多的社会责任,促进法律人共同体的形成,并巩固因激烈的竞争所引发的逐渐淡化的同事之间的友谊,研修员一方面给研修生强化法律道德、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责任理论等讲座,另一方面大力开展公益活动和法律援助活动,内容包括进行网上法律咨询解答,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到孤儿院、社区、敬老院等急需法律服务的地方提供法律服务。司法研修院的课程分为四个学期共两年,学习的内容有法律基础知识、法律职业伦理、实务技能。此外,还应在法院、检察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最后一个学期,司法研修院教官综合评价学员的司法考试成绩和结业考试成绩及专业特长,提供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帮助学员在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职业中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此外,研修生还要在基督教青年会、政府机构、残疾福利院进行为期 75小时的公益活动,如劳动服务和法律咨询服务。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正在研修院接受培训的学员,可以通过担任军队法官或公益律师的方式代替服兵役。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