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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院庭长办案的“量、质、责”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左卫民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0
摘要:强化院庭长办案的“量、质、责”
  当前院庭长办案机制改革推进得如火如荼,并取得一些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或解决:院庭长办案能否做到真办案、实质性办案,而非挂名办案;应当明确院庭长办理什么类型的案件;院庭长(带头)办案后,其审判权和管理权的关系如何协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法院改革持续、深入推进,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管有序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正在逐步架构成型。可以说,法院系统的改革有声有色,出现了不少亮点。其中,非常值得一提的是院庭长办案机制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入额的院庭长应当办理案件,并就办案数量提出原则要求。各级法院认真落实、积极推进,大部分法院的院庭长办案目前正趋于常态化。但在推行院庭长办案制度改革前,各级法院的院庭长办案数量少,很多基层法院院长每年办案数量仅2至3件,有的甚至常年不办案,庭长特别是正庭长的工作量也仅有法官平均工作量的10%左右。这种情况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后迅速改变,院、庭长办案数量大幅增加,比例亦明显提升,大部分中基层法院的院长、副院长的办案量已达同级法官平均工作量的5%至20%;庭长的办案量可达法官平均工作量的50%。

  由此可见,各级法院的院、庭长日常工作任务的安排、时间的分布和精力投入目前正在发生一种历史性、实质性的转变。更为重要的是,院、庭长办案机制改革推进了法院内部权力结构的改变,让司法责任的承担更加明确,也让通常意义上的以院庭长为代表的法官更充分地履行审判职能,这对中国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司法效率的提高具有显著作用。

  不过,虽然当前院庭长办案机制改革推进得如火如荼,并取得一些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或解决。

  一是院庭长办案能否做到真办案、实质性办案,而非挂名办案。毫无疑义,要求院庭长办案就是要其真正地、实质性地办理案件,即应当将时间、精力与资源真正投入到案件审判中去。例如,院庭长担任主审法官或审判长的,要亲自阅卷并制作笔录、主持庭审、组织评议、撰写(签署)法律文书等;参审案件的,要审阅案件材料、参加庭审并按庭审分工履行职责、参加评议等。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院庭长挂名办案、委托他人办案的不良现象。在当前司法改革已为推进院庭长办案合理划定数量,并提供诸多保障机制的前提下,院庭长仍然不办案、少办案或者挂名办案,这显然是应当坚决杜绝的。我们认为,如果院庭长无法做到真办案、实质性办案,轻则在绩效考评时作不利评价,重则可以要求其退出法官员额。

  二是应当明确院庭长办理什么类型的案件。院庭长办案究竟是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还是小案、简单案件?对此问题予以明确界定事关院庭长办案机制改革的成败。我们认为,院庭长通常是法院优秀的法官,无论是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还是司法经验,抑或是与其他机构、人员的沟通协调能力等方面,其往往比普通法官更胜一筹。因此,院庭长回归法官角色本位,应当鼓励其以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在区域范围内有社会影响力、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为主要抓手,犹如“好钢用在刀刃上”,显然更能发挥院、庭长的职业优势,并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当然,鉴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特殊性,若将院庭长的办案类型限定于此,可能会遭遇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冲突问题。所以,在院、庭长办案满足最低限度数量要求的前提下,应当以保证办案质量为主,不宜对数量做过高要求。亦即院庭长办案的核心在质,不在量。

  三是院庭长(带头)办案后,其审判权和管理权的关系如何协调。例如,院庭长的工作到底是以审判为主,还是以管理为主?也就是院庭长的职责岗位是继续维持管理型而非审判型,还是带头作为合议庭审判长发挥积极作用?院庭长回归办案法官的角色是大势所趋,因此在审判权与管理权的关系上,一方面,如果院庭长对于普通法官办案能力特别是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有所担心,那么则应当更多地承担起亲自办理此类案件的责任;另一方面,院庭长即便承担管理职责,也应当更多通过主持法官会议、参与审委会、提供案件指导等更为宏观的方式,才更为妥当。

  关于院庭长办案机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强化法院院庭长办案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即将出台。总体上讲,当前法院院庭长办案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担任院庭长职责的法官应该把审判案件作为重要职责,并应当带头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而管理工作也应该限制在以审判为主的范围。不管是基于理论的诉求,还是制度的要求,这一点均毋庸置疑。至于改革的效果如何,就让实践来检验,相信通过制度约束、深化落实、评估问效,一定能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效果。

  (作者系四川大学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左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