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42-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德兴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车公庙××路××商务大厦××座××层××号,组织机构代码×××512。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路××号××号楼××室,组织机构代码×××345-1。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德兴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兴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创意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三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256-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华盖创意公司系GETTYIM××ES,INC.和优××美(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图像制作、图像版权代理等业务。2008年6月9日,GETTYIM××ES,INC.高级副总裁、总顾问J××nJ.L××h××Ⅲ出具《授权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本人确认GETTYIMA××S,INC.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我公司的互联网网站http://××es.c0m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本人确认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即华盖创意公司)是GETTYIMA××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IM××ES,INC.明确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由此,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我方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我方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该附件A中包括了St0ckbyte、Ph0t0disc品牌。上述《授权确认书》已办理美国华盛顿州公证手续,并经我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认证。 GETTYIM××ES,INC.在域名为××es.cn的网站上发布了编号分别为71086157、dv168085c、dv289040的涉案图片,其中编号为71086157、dv168085c的图片的品牌为St0ckbyte,编号为dv289040的图片的品牌为Ph0t0disc。上述图片左上角有“gettyim××es”标注;图片下方附有版权声明,主要内容为“GETTYIM××ES公司对该图片拥有合法知识产权权利”。上述三幅图片为华盖创意公司在三案中主张权利的作品。华盖创意公司于庭审时陈述上述三幅图片于1995年在美国首次发表。 华盖创意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被控侵权宣传册一册,该宣传册首页及封底均印有“深圳市德兴煌科技有限公司”,宣传内容主要是对深圳市德兴煌科技有限公司的简介以及公司产品的介绍。其中第一页有三张图片与华盖创意公司主张权利的编号为71086157、dv168085c、dv289040的图片基本一致。华盖创意公司于庭审时称被控侵权宣传册系于2010年4月10日在2010年中国(深圳)消费电子展期间在深圳××中心门口由德兴煌公司员工派发取得。德兴煌公司确认被控侵权宣传册中的信息与德兴煌公司信息相符,并称被控侵权宣传册系其委托印刷公司印刷,共印刷30份,但德兴煌公司否认涉案图片系其向印刷公司提供,并否认其向公众派发被控侵权宣传册。 此外,华盖创意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其与多位案外人签订的图像许可使用合同以及相关付款凭证,以证明其许可案外人使用图像的市场价格。又,华盖创意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以及每案支出律师费3000元的发票,以证明其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 以上事实,有华盖创意公司营业执照、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711号公证书、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635号公证书、域名备案信息公共查询单、被控侵权宣传册、华盖创意公司与多位案外人签订的图片使用许可合同以及相关付款凭证、委托代理协议、发票以及原审法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有关著作权的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本案中,GETTYIM××ES,INC.在相关网站上刊登了编号为71086157、dv168085c、dv289040的三张涉案图片,该三张图片标注有GETTYIM××ES,INC.的公司标志,且该图片下方有主要内容为“GETTYIM××ES公司对该图片拥有合法知识产权权利”的声明。在德兴煌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GETTYIM××ES,INC.是涉案三幅图片的著作权人。华盖创意公司经过著作权人GETTYIM××ES,INC.的授权,有权就涉案三幅图片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并有权就侵犯涉案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华盖创意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德兴煌公司有条件接触到涉案作品。德兴煌公司确认被控侵权宣传册系其委托他人印刷,但否认被控侵权图片系其所提供。德兴煌公司作为该宣传册的受益人,并未举证证明被控侵权图片系他人所提供,原审法院依法可以认定被控侵权图片系德兴煌公司提供、印刷并使用。德兴煌公司未经华盖创意公司许可,在其企业宣传册上使用了涉案三幅作品,侵犯了权利人对涉案图片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华盖创意公司要求德兴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宣传册,理由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华盖创意公司关于德兴煌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因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华盖创意公司因侵权遭受损失以及德兴煌公司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用,德兴煌公司侵权的性质、情节以及华盖创意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德兴煌公司向华盖创意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三案共计13500元。华盖创意公司诉请过高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三案合并判决如下: 一、德兴煌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三幅作品的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的侵权宣传册; 二、德兴煌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盖创意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三案共计13500元; 三、驳回华盖创意公司三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案件受理费每案750元,由德兴煌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