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69号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志强,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景森。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詹景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730315580.4)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陈 文 全 审 判 员 蒋 筱 熙 代理审判员 温 锦 资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珊((兼))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