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66号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涛,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官益。 负责人龚洪流。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友谊书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030141720.2)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75元,本院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陈 文 全 审 判 员 蒋 筱 熙 代理审判员 温 锦 资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珊((兼))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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