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237号 授权代表人D某某。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燕良。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国××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上诉人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黛尔吉奥公司)因与上诉人陈燕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知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黛尔吉奥公司系第281××号、1477××号、10777××号、7399××号、39176××号、32515××号商标注册人。第281××号商标“××HNNIE××LKER”于1958年8月1日获得注册,经多次续展,现有效期为自2008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第1477××号商标“××ACK××BEL”于1981年6月30日获得注册,经多次续展,现有效期为自2011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29日。第10777××号商标“××牌”于1997年8月14日获得注册,经多次续展,现有效期为自2007年8月14日至2017年8月13日。第7399××号商标“尊××加”于1995年4月14日获得注册,经多次续展,现有效期为自2005年4月14日至2015年4月13日。第3917685号商标“”(从左向右走的绅士形象),于2005年11月28日获得注册,有效期为自2005年11月28日至2015年11月27日。第32515××号商标“”(酒瓶外形作为立体商标), 于2007年11月14日获得注册,有效期为自2007年11月14日至2017年11月13日。上述六件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葡萄酒、威士酒等第33类商品上。黛尔吉奥公司就该系列产品在中国进行了大量宣传和推广,相关产品在中国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 2010年12月10日,广州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向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0)粤穗广证内经字第146320号公证书。根据上述公证书记载,2010年12月11日凌晨公证处公证员张某某与工作人员何×会同委托代理人郑某某来到位于深圳市××路××号××层“××酒吧”,郑某某付款购买“尊××加××牌(××HNNIE××LKER××ACK××BEL)”洋酒两瓶,并向该酒吧销售人员索取收据。随后,郑某某将所购买的其中一瓶洋酒、收据交由公证员保管。 上述广州市××有限公司系根据黛尔吉奥公司委托办理相关产品样品购买公证事宜及辨别和鉴定假冒侵权产品。该公司鉴定认为,(2010)粤穗广证内经字第146320公证书公证购买之洋酒产品为假冒产品。 庭审中,黛尔吉奥公司提交了(2010)粤穗广证内经字第146320号公证书所封存的被控侵权物,经当庭拆封,公证书所封存的被控侵权物为一瓶洋酒,在酒瓶正面的中部贴有左下-右上方向的标签,标签上有“××HNNIE××LKER”、“××ACK××BEL”标识及“”图形;在该标签的下方,瓶身上有“”浮雕图案;在酒瓶背面,贴有一张标签,标签尚有“尊××加”“××牌”标识。具体样式图像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