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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是龙申请执行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丹执字第063号 申请执行人陈是龙,男,福建省福清市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负责人:唐联兵,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运中,该公司负表
    

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丹执字第063号

申请执行人陈是龙,男,福建省福清市人。

执行四川省阿尔建设有限公司州分公司。

负责人:唐联兵,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运中,该公司负表人。

申请执行人陈是龙与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是龙依据本院生效的(2015)丹民初字第0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钢材款336077.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494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系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设立的下属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为此,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追加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目前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丹寨县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光军

审判员  任泉宁

审判员  任 燕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