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牙民初字第1706号 原告白某某某,男,1939年8月20日出生,达斡尔族,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告王某某,女,1936年5月6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电信局退休职工,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原告白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月26日登记结婚。现双方年纪较大,不能互相照顾。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无子女,无财产,无债权债务。 被告王某某当庭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认可,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月26日登记结婚。现双方年纪较大,不能互相照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遂成本诉。双方确认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原告白某某某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欲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王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请求离婚,被告当庭明确表示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仍认为年纪较大,不能互相照顾,坚持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案调解无效,本院尊重双方意愿,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白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