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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寨县旭鑫新型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丹寨县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丹执字第086号 申请执行人丹寨县旭鑫新型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肖惠平,男,广东省汕头市人,现住丹寨县龙泉新城项目部。 被执行人丹寨县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丹执字第086号

申请执行人丹寨县旭鑫新型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人肖惠平,男,广东省汕头市人,现住丹寨县龙泉新城项目部。

被执行人丹寨县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敬理,该公司负责人。

丹寨县旭鑫新型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肖惠平、丹寨县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丹寨县旭鑫新型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已生效的(2015)丹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分两期限履行义务),分别于2015年9月14日和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5)丹执字第086号案和(2015)丹执字第091号案受理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上述两个案件,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以及案件基本情况相同。为节约执行成本,本院决定将两个案件合并执行。以(2015)丹执字第086号案件制作相关文书。该两个案件执行标的共计494927元,执行费共计7223元。在执行过程中,案件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两个案件执行标的共计494927元,执行费共计7223元。被执行人自愿用本院查封的三套房产以每平方165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实行多退少补;2、以上三套房屋的总面积为355.83平方米,折合人民币587119.5元。多出申请执行的标的92192.5元,由申请执行人在2016年3月15日前补给被执行人;3、被执行人协助申执行人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税、费按照房屋交易常规,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4、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后至达成协议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利息;5、执行费722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肖惠平、丹寨县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丹寨县龙泉镇场口街房产,即,第1栋有5-2号,面积128.2平方米、2-4号,面积113.28平方米两套房产;第2栋有3-4号,面积为114.35平方米房产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光军

审判员  任泉宁

审判员  任 燕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