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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宝军与平泉县兴隆源矿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496-2号 申请人高宝军,男,1987年9月8日生,汉族,住平泉县七家岱乡杜岱营子村。 被执行人平泉县兴隆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贵军。 委托代理人穆常慧,该单位职工。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工伤待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496-2号

申请人高宝军,男,1987年9月8日生,汉族,住平泉县七家岱乡杜岱营子村。

被执行人平泉县兴隆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贵军。

委托代理人穆常慧,该单位职工。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平劳人仲案字(2014)47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执字第第4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郭瑞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