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莒板商初字第131-1号 原告:王义芹,农民。 被告:庞作良,成年,农民。 被告:王素霞,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芹与被告庞作良、王素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义芹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所有的价值1296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庞作良、王素霞所有的仔猪200头。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11月3日至2016年11月3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汲传国 审 判 员 邹剑飞 人民陪审员 柳洪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丽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