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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义芹与庞作良、王素霞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莒板商初字第131-1号 原告:王义芹,农民。 被告:庞作良,成年,农民。 被告:王素霞,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芹与被告庞作良、王素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义芹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莒板商初字第131-1号

原告:王义芹,农民。

被告:庞作良,成年,农民。

被告:王素霞,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芹与被告庞作良、王素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义芹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所有的价值1296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庞作良、王素霞所有的仔猪200头。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11月3日至2016年11月3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汲传国

审 判 员  邹剑飞

人民陪审员  柳洪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丽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