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莒板民初字第220-1号 原告:郝会东,农民。 被告:李克选,城镇居民。 被告:文连来,城镇居民,系莒南县岭泉镇高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程瑞关,农民,系莒南县岭泉镇高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会东与被告李克选、文连来、程瑞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会东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三被告所有的价值5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文连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为62×××92、62×××72的存款各5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8月13日至2016年8月13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汲传国 审 判 员 邹剑飞 人民陪审员 李克一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丽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