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莒板民初字第182-3号 原告:吴学平,城镇居民。 被告:山东万威磨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莒南县经济开发区黄海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55891362-6. 法定代表人:胡顺兰,总经理。 被告:胡顺兰,城镇居民。 被告:张玉和,农民。 被告:崔祥连,农民。系被告张玉和之妻。 被告:聂林勇,城镇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学平与被告山东万威磨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顺兰、张玉和、崔祥连、聂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学平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方所有的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山东万威磨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10000吨压力机一台(未安装使用)。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汲传国 审 判 员 邹剑飞 人民陪审员 李克一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丽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