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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会民初字第0243号 原告漆某某,女,生于1987年1月23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被告石某某,男,生于1981年12月3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漆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会民初字第0243号

原告漆某某,女,生于1987年1月23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被告石某某,男,生于1981年12月3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漆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漆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月贵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