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会民初字第0243号 原告漆某某,女,生于1987年1月23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被告石某某,男,生于1981年12月3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漆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漆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月贵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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