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0991-2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新,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县陶辛镇友谊行政村团坝自然村。 被执行人:宦炳北,男,194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个体运输,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利民路南苑小区。 被执行人:宦爱梅,女,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教师,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荷夏苑小区23幢。 本院依据2015年09月02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初字第016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宦爱梅银行存款197650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郑 斌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