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王永新与宦炳北、宦爱梅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0991-2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新,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县陶辛镇友谊行政村团坝自然村。 被执行人:宦炳北,男,194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0991-2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新,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县陶辛镇友谊行政村团坝自然村。

执行人:宦炳北,男,194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个体运输,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利民路南苑小区。

被执行人:宦爱梅,女,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教师,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荷夏苑小区23幢。

本院依据2015年09月02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初字第016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宦爱梅银行存款197650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郑 斌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