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4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越,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雅琼,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永新。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中国音集协)因与被告徐永新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集协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集协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2300元,诉讼期间原告减少诉讼标的至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及多预交的2250元,合计2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唐 楠 代理审判员 田 姝 人民陪审员 刘同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