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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燕与郭良奎、夏雪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宿埇执字第03459-2号 申请执行人:赵燕。 被执行人:郭良奎。 被执行人:夏雪。 被执行人:陈会英。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921号民事判决书,于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宿埇执字第03459-2号

申请执行人:赵燕

执行人:郭良奎。

被执行人:夏雪。

被执行人:陈会英。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9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郭良奎、夏雪、陈会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会英在金融机构存款XXXXX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 永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