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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信仁与诉周雄啟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028-1号 央求执行人李信仁。 被执行人周雄啟。 被执行人甘祥明。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李信仁与被执行人周雄啟、甘祥明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雄啟、甘祥明暂无财富可供执行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028-1号

央求执行人李信仁。

执行人周雄啟。

被执行人甘祥明。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李信仁与被执行人周雄啟、甘祥明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案中,法学,查明被执行人周雄啟、甘祥明暂无财富可供执行。据此,法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浏阳市人民法院(2014)浏民初字第3172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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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长  李守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