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028-1号 央求执行人李信仁。 被执行人周雄啟。 被执行人甘祥明。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李信仁与被执行人周雄啟、甘祥明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案中,法学,查明被执行人周雄啟、甘祥明暂无财富可供执行。据此,法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浏阳市人民法院(2014)浏民初字第3172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此页无正文) 审讯长 李守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