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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金芳与李建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蠡民保字第33号 申请人:祝金芳。 委托代理人:司丙乐。 被申请人:李建良。 申请人祝金芳与被申请人李建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建良轻型普通货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蠡民保字第33号

申请人:祝金芳。

委托代理人:司丙乐。

申请人:李建良。

申请人祝金芳与被申请人李建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建良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冀F×××××)一辆进行查封,申请人已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祝金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建良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冀F×××××)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