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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杰与张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羊民初字第6060号 原告刘杰。 被告张启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诉张启平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杰撤回对被告张启平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羊民初字第6060号

原告刘杰

被告张启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诉张启平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杰撤回对被告张启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杰承担。

审 判 员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

人民陪审员  徐 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 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