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210号 原告程口水,男,1952年9月2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被告成海伦,男,43岁,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口水诉被告成海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口水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口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程口水负担。 审 判 长 申占鳌 人民陪审员 崔丽云 人民陪审员 陈素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春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