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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口水与成海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210号 原告程口水,男,1952年9月2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被告成海伦,男,43岁,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口水诉被告成海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口水于2015年6月17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210号

原告程口水,男,1952年9月2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被告成海伦,男,43岁,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口水诉被告成海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口水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口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程口水负担。

审 判 长  申占鳌

人民陪审员  崔丽云

人民陪审员  陈素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春龙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