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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远波、陈建华与被告孟庆甫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963号 原告田远波,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陈建华,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邱枫,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庆甫,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963号

原告田远波,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建华,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邱枫,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庆甫,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受理原告田远波、陈建华被告孟庆甫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7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黄淮学院北区综合服务中心经营管理承包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尚欠122.4万元承包方没有支付原告,后因凤凰餐厅拆除,黄淮学院对被告进行了赔偿,因该赔偿计算时间在原、被告合伙期间内,故该赔偿款应有原告的份额,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承包费1738117.8元。

本院认为,原告诉状所列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经向原告田远波、陈建华告知后,其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及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田远波、陈建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梁中和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瑞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