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963号 原告田远波,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邱枫,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庆甫,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受理原告田远波、陈建华与被告孟庆甫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7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黄淮学院北区综合服务中心经营管理承包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尚欠122.4万元承包方没有支付原告,后因凤凰餐厅拆除,黄淮学院对被告进行了赔偿,因该赔偿计算时间在原、被告合伙期间内,故该赔偿款应有原告的份额,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承包费1738117.8元。 本院认为,原告诉状所列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经向原告田远波、陈建华告知后,其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及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田远波、陈建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梁中和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瑞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