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二初字第982号 原告杨建琴,女,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集体工商户。 被告赵爱民,男,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 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建琴与被告赵爱民合伙协定纠纷一案,由审讯员赵利越实用繁难顺序独任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杨建琴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央求,以与被告赵爱民和解为由,央求撤回对被告赵爱民的起诉。 本院以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则的范畴内奖励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益,原告杨建琴的撤诉央求合乎法律规则,应予准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建琴撤回对被告赵爱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建琴累赘。 审讯员 赵利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