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312号 原告马跃华,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李尉风,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王斌,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马跃华诉被告王亚杰、王斌、李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跃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亚杰、王斌、李尉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跃华诉称,2014年3月14日,被告王亚杰、王斌、李尉风以周转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马跃华借款20万元,并承诺该笔借款可以随时归还。原告多次向三被告追要借款,但是三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故请求判令被告王亚杰、王斌、李尉风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 被告王亚杰、王斌、李尉凤均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4日,三被告向原告马跃华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马跃华現金贰拾万元整(¥20万元)。借款人:王亚杰、王斌、李尉风。2014年3月14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未返还借款,原告为此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有关书证等经庭审质证,据以认证。 本院认为,被告王亚杰、王斌、李尉风向原告马跃华借款20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为证,被告不到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王亚杰、王斌、李尉风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亚杰、王斌、李尉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马跃华借款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志华 审 判 员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瑞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