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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跃华诉被告王亚杰王斌李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312号 原告马跃华,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王亚杰,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李尉风,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王斌,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马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312号

原告马跃华,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王亚杰,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李尉风,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王斌,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马跃华诉被告王亚杰、王斌、李尉凤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跃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亚杰、王斌、李尉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跃华诉称,2014年3月14日,被告王亚杰、王斌、李尉风以周转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马跃华借款20万元,并承诺该笔借款可以随时归还。原告多次向三被告追要借款,但是三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故请求判令被告王亚杰、王斌、李尉风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

被告王亚杰、王斌、李尉凤均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4日,三被告向原告马跃华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张,载明:“今借马跃华現金贰拾万元整(¥20万元)。借款人:王亚杰、王斌、李尉风。2014年3月14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未返还借款,原告为此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有关书证等经庭审质证,据以认证。

本院认为,被告王亚杰、王斌、李尉风向原告马跃华借款20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为证,被告不到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王亚杰、王斌、李尉风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亚杰、王斌、李尉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马跃华借款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志华

审 判 员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瑞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