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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桂与姚成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安商初字第433号 原告高桂三,农民。 被告姚成斌,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桂三与被告姚成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安商初字第433号

原告高桂三,农民。

被告姚成斌,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桂三与被告姚成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桂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169元,财产保全费235元,共计4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魏振福

审 判 员  于守亮

人民陪审员  李付训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尹文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