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安商初字第433号 原告高桂三,农民。 被告姚成斌,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桂三与被告姚成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桂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169元,财产保全费235元,共计4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魏振福 审 判 员 于守亮 人民陪审员 李付训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尹文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