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在正常通过某县交通局营运设卡检查非法客运点时,赖某驾驶家用车辆因为逃避检查,强行冲撞检查设施,将其撞伤。某局检查人员立即向交警报案,在交警现场处理时,认为该起“交通肇事” 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便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出具现场情况证明及相关资料。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受害者胡某凭借交警所出具的材料,以机动车辆致人伤害纠纷为由,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法起诉赖某,请求民事责任赔偿。 【分歧】 第一种意见:赖某驾驶机动车致行人胡某受伤,有交警现场情况证明,无论是否进行责任划分,受害人胡某起诉赖某,法院是可以按照机动车辆致人损害纠纷案件受理。 第二种意见:赖某强行“冲卡”导致第三人受到伤害,且公安机关已经按照治安(刑事)案件介入,其伤害行为不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胡某应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请求经济赔偿。 【管析】 在这起胡某被侵害的案件是否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笔者认为必须对赖某“冲卡”行为性质作全面分析, 主要存在三种不同法律关系。 1、存在行政法律关系。执法单位设卡履行执法检查,与赖某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因为交通局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是其职责,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如果执法人员没有违法执法行为存在,赖某驾驶家用车辆为逃避检查,强行冲撞检查设施,其行为属于妨碍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相应处罚。 与此同时,如果赖某此次确实存在非法客运行为,即又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可以再进行相应处罚。 2、存在刑事法律关系。赖某驾车“冲卡”的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其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强行通过国家执法人员依法设立的检查设施(冲卡),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构成威胁,且在冲卡时过失导致第三人重伤的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驾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予以处罚,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