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蠡民保字第35号 申请人:齐万聚。 申请人齐万聚因与被申请人王建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建强所有的车牌号为冀J×××××的本田思威小型客车一辆(价值120000元)进行查封,申请人齐万聚已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120000元做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齐万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建强所有的车牌号为冀J×××××的本田思威小型客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大寒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