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宿埇执字第01333-2号 申请执行人:许书英。 被执行人:王玉婷。 法定代表人:余勇,系该校校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杨辉、王玉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玉婷在金融机构存款XXXX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 永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