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1024号 原告向晓红,农民。 委托代理人向宇,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欧显云,农民。 被告欧旺,成人,农民。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孙邦平,利川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向晓红诉欧显云、欧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晓红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晓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00元,减半收取1075.00元,由原告向晓红承担。 审 判 长 陈义评 审 判 员 苏 钢 人民陪审员 刘远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红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