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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一江、谭一合与利川市柏杨坝镇齐跃村村民委员会、卿兴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028号 原告谭一江,农民。 原告谭一合,农民。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方敏,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利川市柏杨坝镇齐跃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齐跃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028号

原告谭一江,农民。

原告谭一合,农民。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方敏,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利川市柏杨坝镇齐跃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齐跃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刘卫,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卿兴长,农民。

原告谭一江、谭一合诉被告齐跃村委会、卿兴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谭相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一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方敏,被告齐跃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刘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卿兴长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原家庭有六口人,承包了齐跃村八组瓦店子等7块土地。后因全家搬迁外地,应上缴的农业税、三提五统等费用无人承担,村委会便将原告大家庭承包土地收回,重新发包给8组其他农户。原告知道后一直通过上访主张权利无果。现起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二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41008007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涉及编号为02号的瓦店子0.3亩地块部分无效,判令将该地块返还给二原告;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齐跃村委会辩称:原告起诉属实,村里面分涉案土地是在1998年,因原告一家搬走了,当时是按照上面政策进行重新分配的。当时修建利云公路,就把搬迁户的土地拿出了分了补偿给被占用了土地的人家。

经审理查明:原告谭一江一户在1998年之前承包的土地包括瓦店子等7块土地。1998年第二轮承包时,原告谭一江一户因全家外出打工未与被告齐跃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被告齐跃村委会将原告原承包的地块全部发包给本组其他村民,其中小地名为瓦店子的0.3亩地块发包给了被告卿兴长,并签订了承包合同。现原告以被告齐跃村委会将其承包的土地收回发包给被告卿兴长无法律依据为由,起诉至法院,提出如前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谭一江、谭一合在第一轮承包时承包了争议的土地,依法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1998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期满后,该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原告不再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未与被告齐跃村委会就争议土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亦未与被告齐跃村委会就其他地块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故原告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原告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其要求返还土地的纠纷应向有关行政部门请求解决,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谭一江、谭一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