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7173号 原告万某某,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194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系万某某丈夫。 原告杨某某,男,194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卢某某,男,194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杨某某与被告卢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杨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某、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万某某、杨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闵 筱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