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耀民保字第00006号 申请人阴某某,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系事故中无牌小型越野车车主。 委托代理人阴江峰,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系陕B88687号小轿车车主。 申请人阴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某所有的陕B88687号小型轿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用任某某所有价值为15万元的陕B87377轻型厢式货车作担保。 经审查,2015年8月29日17时,崔某某醉酒后驾驶陈某所有的陕B88687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耀州区锦阳路街道办事处南100米(寺沟村道)处时,与相对方向雷某驾驶阴某某所有的无牌小型越野车发生擦挂,致两车受损。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崔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院认为,现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合法有据,且已提供了担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的陕B88687号小型轿车行驶证件依法扣押,并通知车辆管理部门停办相关交易手续。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耀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