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811号 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川农商行),住所地利川市清源大道84号。 法定代表人邓进耀,利川农商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和琼,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牟维,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镕,居民。 委托代理人孙文堂,居民。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孝宇,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李金平,农民。 被告张孝伦,(锦绣新村旁)。 被告李金平、张孝伦共同委托代理人凤朝元,湖北圣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田兰煜,农民。 被告田建军(又系田兰煜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农商行诉被告张镕、李金平、张孝伦、田兰煜、田建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川农商行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农商行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川农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由原告利川农商行负担,本院决定免交。 审 判 长 胡兴国 审 判 员 周双禄 人民陪审员 刘远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红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