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芜执字第01043号 申请执行人:陈茂翠,女,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芜湖县湾沚镇迎宾小区29幢。 被执行人:魏德龙,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芜湖市镜湖区铁佛寺花园高层公寓。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二字第010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魏德龙银行存款人民币34000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许 旻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