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邯县行初字第28号 原告魏德文。 被告邯郸县国土资源局。 原告魏德文诉被告邯郸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原告魏德文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魏德文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德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德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德文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敏 审 判 员 裴凤平 人民陪审员 杜勇霖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明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