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民一初字第0386号 被告夏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外出打工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秋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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